如可获得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简称为跨地区SP经营许可证)主要针对的是跨地区sp经营许可证的持有机构,由于跨地区sp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机构是国家的工信部,而开展业务的直接监管机构是地方的通信管理局,所以为了便于地方监管跨地区sp经营许可证的持有机构,需要在获准跨地区sp经营许可证后持该资质到相应经营范围对应地区的通信管理局办理sp备案。
负责当地业务经营、客户服务等事务的相应机构情况。内容包括:
(1)公司负责备案地业务经营;
(2)客户服务等事务的相应机构的名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地址等。
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公司负责当地业务经营、客户服务等事务的相应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章程等有关材料。
在当地开展业务的方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收到前款规定的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在15日内出具备案确认书,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在当地经营电信业务。负责当地业务经营、客户服务等事务的机构可以是获准经营电信业务的公司本身或者其在备案地之外的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机构,但应当符合经营许可证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