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揭露声明(IDS)材料有什么要求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IDS,即Information Disclosure Statement,指的是信息揭露声明。美国专利申请要求,申请专利一方(包括发明人、申请人/受让人、代理人等)在整个专利申请过程中获知与发明的可专利性相关的技术资料(包括专利文件和非专利文献等)时,需要告知美国专利商标局(USTPO)。提交信息揭露声明(IDS)是申请人的一项义务。信息揭露声明(IDS)材料有以下这些要求:
文献公开资料(全球):如果申请人获知申请日之前全球范围内,有一份或多份文献与本申请的可专利性相关,申请人必须向美国专利商标局(USTPO)提交该技术资料。如果此文献公开日在专利申请日一年之前的,审查员就会在专利审理过程中用此文献考量该专利申请的可专利性。如果此文献公开日在专利申请日前一年之内,审查员就会审查本发明的发明日是否早于或晚于文献的公开日。发明日早于公开日,此文献不会用于考量该专利申请的可专利性;否则,如果发明日晚于公开日,审查员就会在专利审理过程中用此文献考量该专利申请的可专利性。
美国境内人士知晓或使用的技术(未公开):如果申请人获知申请日之前,有美国境内人士知晓的或使用的技术与本专利申请的可专利性相关,申请人必须向美国专利商标局(USTPO)提交该技术资料。 如果美国境内人士在专利申请日前一年之内知晓的或使用技术,审查员就会考虑本发明的发明日是否早于或晚于美国境内人士知道的或使用之日。
美国以外的专利授权文件。如果该国外授权专利的申请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一年之前提交的,申请人必须向美国专利商标局(USTPO)提交该授权专利资料。
已经公开的美国专利申请中被引用。
已经公开的美国授权专利中被引用。
已经公开的指定美国的国际专利申请(PCT)中被引用。
在美国境内的公开使用(仅限美国):如果申请人获知申请日一年之前美国范围内,与本专利申请的可专利性相关的技术已经在美国境内公开使用, 申请人必须向美国专利商标局(USTPO)提交该技术资料。
在美国境内销售或推销产品(仅限美国):如果申请人获知申请日一年之前美国范围内,与本专利申请的可专利性相关的技术已经在美国境内境内销售或推销, 申请人必须向美国专利商标局(USTPO)提交该技术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