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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的责任

发包人的责任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发包人的责任

发包人的责任:

发包人委托任务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并按合同 的规定向勘察人提供有关资料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性负责。《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二)》还规定,发包人提供上述资料、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勘察人按合同规定交付报告、成果、文件的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勘察人有权重新确定交付报告、成果、文件的时间。

发包人应及时为勘察人提供并解决勘察现场的工作条件和出现的问题,并承担其费用。

若勘察现场需要看守,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时,发包人应派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人员进行保健防护,并承担费用。

工程勘察前,若发包人负责提供材料的,应根据勘察人提出的工程用料计划,按时提供各种材料及其产品合格证明,承担费用并运到现场,派人与勘察人的人员一起验收。

勘察过程中的任何变更,经办理正式变更手续后,发包人应按实际发生的工作量支付勘察费。

为勘察人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条件,并承担费用;如不能提供时,应一次性付给勘察人临时设施费,并在合同中约定临时设施费用的多少及支付时间。

发包人若要求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提前完工(或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时,发包人应按提前的天数以及并在合同中约定每天加班费的数额向勘察人支付加班费。

发包人应保护勘察人的投标书、勘察方案、报告书、文件、资料图纸、数据、特殊工艺(方法)、专利技术和合理化建议,未经勘察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复制、不得泄露、不得擅自修改、传送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