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审理行政赔偿案件的主要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赔偿义务,确保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实质化解行政赔偿争议。该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法律规定制定,结合行政审判工作实际,明确了行政赔偿案件的受案范围、诉讼当事人、审理程序等内容。受案范围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包括不履行法定职责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造成损害的行为。违法行使职权:包括对劳动权、相邻权等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赔偿决定和行为:包括确定赔偿方式、项目、数额的行政赔偿决定,不予赔偿决定,逾期不作出赔偿决定等。诉讼当事人当事人地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中的当事人地位,按照其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确定,除非行政诉讼与行政赔偿诉讼当事人不一致。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审理程序和判决标准财产损害:判决被告限期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无法返还或恢复的,判决支付赔偿金和利息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驳回请求:原告主张的损害没有事实根据或与违法行政行为没有因果关系的,驳回其行政赔偿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