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规。该条例于2011年1月21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发布,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和变化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立法宗旨: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适用范围:明确规定了房屋征收的适用范围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将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也纳入条例范围。补偿原则:强调公平补偿原则,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决策原则: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实施主体: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与旧条例的对比与旧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相比,主要变化包括:立法理念的转变:从强化行政管理转变为规范行政行为,突出房屋征收而非拆迁。适用范围的扩大:将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也纳入条例范围。补偿对象的明确:明确补偿对象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而非房屋承租人。公共利益的强调:明确只有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才能进行房屋征收。实施主体和程序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具体的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确保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