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是对职工工伤后劳动能力的鉴定,主要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 16180-2006)进行。该标准将致残程度分为一至十级,其中一级至四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五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的具体内容一级: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完全或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重度功能障碍,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重度功能障碍,但无特殊医疗依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或无生活自理障碍。五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鉴定标准的法律依据和实施情况该标准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有关“损害、功能障碍与残疾”的国际分类,以及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的残疾分级原则和基准。此外,本标准还协调了国家文件、医学技术标准与地方评残标准,如国务院颁布的残疾标准、中华神经精神科学会制定的中国精神疾病分类方案与诊断标准等。